违反法律、严重违纪等,上述规定只适用于高中生生,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除外。
所以,如果学校出现了违规的情况,那么,学校就必须要进行教育和管理,而家庭也是影响到孩子的成长的关键因素,这也是为什么学校和家庭都要承担起责任的原因。
以下将详细说明:
依照《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》第54条,有下列情况者,学校可以予以退学处分:
1、违反宪法,违反四项基本原则,破坏安定团结,扰乱社会秩序;
2、违法行为,触犯国家法律;
3、因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而被处罚,情节严重的;
4、以他人代替考试、代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等严重作弊的;
5、抄袭、剽窃他人研究成果,并有重大影响的;
6、违反学校规章制度,对学校、教学、生活、公共秩序、公共秩序、其他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;
7、多次因违反校规而被纪律处分,但仍未改正的。
二、学生违纪行为如何处置
1、先杀后教。
事先告知同学们规矩,不可在学生违规后无底线地套用过分的或其它的规则。
惩治而不治,既是教育工作者的过失,又不能达到教育的目标。
教而不杀,将学生推向自我约束、自我学习、自我惩罚的一面。
更容易获得良好的教育效果。
在教育的本质上,“杀”只是一种工具,它的真实目标是“教”。
2、增加成本。
每一个细微的习惯,都是需要时间的。
如果学生在一开始有了一定的违反纪律的情况下,就会受到严厉的教育,而一旦发生了同样的事情,就会受到更重的处罚。
这是为了解决学生的违规行为,为了达到教育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措施。
当然,一切都要有一个限度,那就是费用的增长,要让学生们承担得起。
3、小范围的缩小。
小事,大事。
“小”与“大”是对立的两个方面,有一种辩证法。
一次违规,也就是小事一桩。
可是,一次又一次的违规行为,不改正的话,就会酿成大错。
如果学生出了大问题,老师的批评就变得微不足道了。
在这种情况下,学生们自然会退缩。
因此,要将教育的关口向前,对每一次对学生的轻微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教育;如果一个学生犯了大错,那就是同情,宽容,原谅,疏导。
4、法律也是对所有人的惩罚。
所谓“法”,就是指学校、班级的各种规章制度。
在教学实践中,经常会遇到学生群体违规行为。
对此类违规行为的处罚,要做到公平、公开、公正,处罚要合理,要注重原则、灵活。
因为人数太多,所以对这种违规行为的处罚往往会从轻处罚,甚至对其中一两个“要犯”进行严厉的惩罚。
这是非常不明智的。
在法制社会中,人人平等,人人平等。
在学校的管理上,“法律应该由人来管”。
唯有如此,方能将法的作用,发挥到极致。
5、讲道理。
青春洋溢的高中生是一种矛盾的综合。
他们渴望自由,常常想做什么就做什么;他们很有激情,很容易冲动;他们喜欢新鲜,喜欢刺激,所以很容易变得极端,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(包括班主任、老师、老师、老师、家长),教育孩子,都要讲道理。
讲道理、讲道理、讲道理、讲道理,有时候还要耐心、耐心,这是教育要有时限的先决条件。
老师和老师之间有许多冲突,都是因为学生违反了纪律,老师们没有把道理说清楚。
6、家庭和学校的合作。
学校和家庭是生最主要的生存空间,是他们最可靠、最温暖的家园。
现在流行一句话:父母对学生的理解最少,教师次之。
虽然这种说法并不十分正确,但是它确实表明了一个重要的事实:家庭与学校的教育是分开的。
一些学生之所以会变成问题学生,是因为他们不断地欺骗家长,欺骗教师。
如果家长和学校能够经常的沟通,把学生在家里和学校中的真实情况进行沟通,这样就可以把监督的真空降到最低。
也唯有如此,教育效果才能最大化。
7、时间掌握。
教育孩子最困难的事情,大概就是什么时候教好了。
如果太早或太晚,都会造成教育的成效,甚至产生负面的影响,无法控制。
正确地掌握教育时机,一方面需要教育者具有敏锐的观察力,能够抓住教育机遇;另一方面,也需要有丰富的教育经历,才能收到教育的结果。
8、后续照顾。
在批评、教导学生时,难免要指出他们的缺点和缺点。
在成长期的孩子们最喜欢听到的是好话和表扬,而他们最不喜欢的就是老师的责备和教育。
但在实际教学中,不批评、不惩罚、不说好话,显然不太实际,也不值得。
人们不愿接受批评,却又不得不接受,这就是矛盾的两面。
要做到这一点,必须要有后续的照顾。
就是在一次严厉的训斥后,或者当天,或者一段时间里,让他们平静下来,然后对他们进行一次适度的教育。
这样,既能巩固上一次的教育成果,又能找出新的问题,进行辅助性的教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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